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及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葡的京集团3522校区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安全管理问题,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第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下列有害信息:
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
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信息;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
第七条 校园网及校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示的信息,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八条 校园网络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部门应当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校内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应建立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规定第六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校内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具有开放及公共性质的计算机系统、机房等应当保留有关上机的原始记录,在计算机中保存不得少于90日。
第十二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校内各互联单位、接入部门应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十四条 校内各互联单位、接入部门应具有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对影响网络的意外事件和灾难性事件应具有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载有关键性程序、主记录、关键记录的磁盘应分级管理,必需时进行备份保护。
第十七条 对特定的终端设备,应采用口令、卡片、识别码、钥匙等方法限定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 网络的关键程序、密钥等软件数据必须受到保密保护或其它形式的有效保护。
第十九条 校内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管理人员发现用户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之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安全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